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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2007-06-18 08:52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07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2007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二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上海、广州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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