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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08-02-15 18:29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贸函[2008]11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山东省外经贸厅、江苏省外经贸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各地区有关企业近三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8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表》(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前为应急而临时下达给广东省、深圳市的部分供港澳小麦粉、大米粉出口配额,包括在此次下达的上半年小麦粉、大米粉配额总量之内。

  二、配额仅限用于对港、澳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配额产品转口至其它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已获得的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三、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出口合同的审核,并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内加注“仅出口香港市场,不得转口”或“仅出口澳门市场,不得转口”。

  四、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获得配额企业以便其及时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密切跟踪和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表

                              商 务 部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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