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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内地可办个体诊所
2009-06-24 14:52 文章来源:
深圳商报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
通知指出,自2009年10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将增加以下行业: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通知中特别强调,港澳居民申请登记个体诊所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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