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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程序(三)
2006-04-04 08:47  文章来源:wto法治论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六、正常价值的确定

出口价格

在一般的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正常价格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的价格,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补偿协议,则出口国国内的交易价格不能作为决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出口商不在本国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则根据其他销售或生产者的价格作为决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5%原则

如果涉案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小于出口到欧盟数量的5%时,不能用国内正常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虽然没有超过5%,但认为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价格具有市场代表性时,仍可以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价格作为决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结构价格

结构价格是指以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及合理的利润

生产成本的计算:欧盟委员会在以结构价格决定正常价值时,生产成本应以出口商的会计记录为基础。在调查过程中,当生产设备投资较大且在开办期使用率较低时,应以开办期结束时的成本作为计算生产成本的基础,不采纳开办期内较高的成本,开办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开办期超出调查期,出口商应于调查开始后3个月内,且于实地查证前,将开办成本资料提交欧盟委员会

利润及销售和管理费用的计算: 原则上,正常价值的利润及销售和管理成本的计算应以受调查厂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如无法由此推算,根据以下方式计算:1)其他受调查出口商品在正常交易过程在出口国市场销售同类产品时发生的费用,且经欧盟委员会确认的加权平均利润及费用;(2)其他受调查出口商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同一类产品的实际利润及费用;(3)其他合理方法,但其推算的利润不得超过第2项所估算的金额

第三国替代价格

第三国价格以出口国在正常交易情况下销售至第三国的价格为基础,但该正常交易价格必须具有市场代表性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确定正常价值时以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价格(第三国替代价格)或推算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

对于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应以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替代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倾向于选择推算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其理由为: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价格也可能是倾销价格。如果出口商与第三国进口商有关联时,须对价格另行推算

在决定正常价值时,对低于成本销售的规定

如果出口国本国市场的交易价格或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和管理成本的总和,则视为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在下列情况下,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1)正常情况下,持续的时间为1年,但不得少于6个月;(2)低于成本销售的产品数量占总销售量20%以上,或单位平均价格低于单位平均成本;(3)在合理期间无法回收成本,如果销售价格在销售时虽低于成本,但仍高于调查期间平均成本者,仍视为可回收成本

如果加权平均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成本,欧盟委员会将采用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七、倾销和损害的认定

倾销的认定

出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即构成倾销。倾销的认定包括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倾销事实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等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指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正常价值在相同期间,针对产品的物理特性、进口规费及间接税捐、交易折扣、交易层次及运送、保险费、包装、销货利息、售后服务、销售佣金及汇率转换等因素,进行调整后再作同样基点的公平比较后所得的幅度

认定倾销幅度有4种方法:(1)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2)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结构价格相比较;(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

损害的认定

发放问卷和核查:

欧盟委员会在认定欧盟同类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先向欧盟同类产业发放调查问卷。主要内容涉及欧盟同类产业在过去45年间在产量、生产力、销售、进出口额、利润等方面的变化,并与涉案出口商提供的成本及价格资料作相互比较,以确定是否因倾销造成欧盟同类产业的损害

欧盟同类产业的确定:

欧盟同类产业是指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总产量占欧盟生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欧盟的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关系或者本身就是进口商时,将被排除在欧盟同类产业之外。在下列情况下,欧盟的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关系:(1)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2)双方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第三方所控制;(3) 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控制同一个第三方

单独产业的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需将欧盟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该竞争市场内的生产者视为单独产业:(1)该竞争市场内的欧盟生产者仅在(或几乎仅在)此该竞争市场内销售;(2)该竞争市场的需求量极少有市场外的欧盟生产者供应

如果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单独产业确定该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应给予出口商价格承诺的机会,价格承诺可以是地区性的。如果出口商未提出价格承诺,则可就整个欧盟市场实施反倾销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应尽可能限于特定的出口商

累积评估:

如果涉案产品从多个国家进口,且该数个国家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时,在合乎下列条件下累计评估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1)所有国家的倾销幅度均超过微量标准,且其进口量均超过可予忽视的数量。(2)依进口产品间的竞争状况及进口产品与欧盟同类产业的竞争状况判断,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量,如低于欧盟同类产业市场占有率1%以下,将被视为可忽视进口量而结束调查;如个别国家的进口量的总和超过欧盟市场占有率的3%以上时,则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判断欧盟同类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须确定进口产品是造成欧盟产业冲击的一个原因,且只要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性,即使该相关性不具重要性,也可视为因果关系的要件成立;如果不是因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效果,如需求、消费形态的改变等,则不能认定欧盟同类产业的损害是由于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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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程序(一)    2006-03-1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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