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搜索: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四层
邮编: 518032
电话: 0755-83797496
传真: 0755-83797251
当前位置: 主页 >  WTO >  世贸最新信息 >  正文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04-09 10:16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协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协定》经历了怎样的谈判历程?
  答:自1972年建交以来,中新两国经贸合作稳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加强。为进一步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关系,2004年11月,胡锦涛主席与克拉克总理共同宣布启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由此拉开了谈判序幕。
  谈判历时3年,两国领导人从中新关系及两国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推动谈判进程。2006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新,与克拉克总理共同确定了1至2年内达成全面、高质量、平衡和为双方所接受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2007年,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又与克拉克总理多次会晤,不断为谈判注入动力。经过15轮谈判,2007年12月,双方最终就《协定》涉及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定》签署后,将在双方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正式生效。

  二、请问《协定》的签署对中新两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中新两国虽相距遥远,但经济互补性强。近年来,两国经贸关系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双边贸易额达37亿美元,同比增长26%。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双方在服务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也日趋密切。这些都为两国达成《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全面提升中新两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的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双方的消费者也可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
  同时,这个《协定》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6年后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实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30周年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协定》的签署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新起点上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信心与决心,也为我国同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区积累了经验。

  三、您能否介绍一下《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是在WTO基础上,规范我国与新西兰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我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新西兰将为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武术教练、中文导游等5类职业提供800个工作许可,并允许车工、焊工、计算机应用工程师、审计师等20类职业至少1000名中方人员赴新工作。在投资方面,《协定》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四、我国企业和个人如何才能充分利用《协定》带来的好处?
  答:中新两国商签《协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两国经济发展,使两国人民从中受益。对我国企业和个人而言,为切实享受到这些好处,需要清楚地了解《协定》的各项优惠措施,比如有关产品的关税优惠情况和降税进程,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资质或人员资格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从《协定》中找到,《协定》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同时,商务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定》的宣传工作,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帮助企业和个人享受到《协定》带来的优惠和好处。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冰自由贸易协定第2轮谈判举行 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7-06-25 15:33
东盟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茶叶等进口税降至5%    2005-11-04 09:20
东盟与中国将于2013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5-08-19 09:1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驻深圳特办邮箱